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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全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财综〔2010〕45号
2010-07-28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全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全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财综〔2010〕45号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我省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全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全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省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 收

第二条 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 国有林木采伐单位,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非国有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6%计征。

第四条 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林木产品是指规格木材,不包括非规格木材、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五条 市、县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缴纳的育林基金按属地由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省直各国有林管理局(含杨树丰产林实验局,下同)所属单位采伐林木应缴纳的育林基金,由各国有林管理局负责收取。

第六条 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按当地当期的木材销售均价予以征收。

育林基金只征收一次,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七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各国有林管理局收取育林基金,一律使用山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使用的票据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省直各国有林管理局使用的票据,由山西省林业资金管理稽查中心统一向山西省财政厅领取,再登记发放使用。

第九条 育林基金收入实行分成管理。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省级分成10%,市级分成20%,县级留成70%;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省级分成10%,市级留成90%;省直各国有林管理局所属单位上缴的育林基金,全部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第三章 缴 库

第十条 育林基金实行就地缴库。负责征收育林基金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应缴纳的育林基金进行审核后,将应属于省、市、县的分成收入分别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逐 笔缴入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育林基金专户,并由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划入同级国库。

省 直各国有林管理局所属单位应缴纳的育林基金,经省国有林管理局审核后,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育林基金专户,由省级财政部门定期划入省级国库。

第 十一条 育林基金收入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5项“育林基金收入”02目“地方育林基金收入”。

第四章 使用管 理

第十二条 育林基金专项用于单位和个人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预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调查及监测、林业科学研究与林业技术推广、造林规划设计、林区道路维护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及其他业务支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林业部门征收管理育林基金所需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育林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育林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育林基金支出预算,并根据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省直各国有林管理局应结合本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以及育林基金预计征收额的70%编制支出预算,由省林业厅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开展业务工作情况核定支出预算,并根据年度收支预算、各单位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育林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育林基金的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育林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类“农林水事务”02款“林业”29项“育林基金支出”相关项下。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育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自营坑木林基地的育林基金提取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原煤炭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煤炭企业造林费用和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86]煤财字第6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商山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达山西省国有育林基金、集体育林基金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林计字[1991]第4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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